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149號
債 權 人 張玉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建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郭建雄之相釋明文件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㈢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日期、借款金額為何?並列借款總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