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16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子沅即吳柏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即數量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及繕本。(債務人為「何子沅即吳柏沅」抑或「吳萣豐」?)
㈡提出債務人何子沅即吳柏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更名,亦併更正債務人欄及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