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265號
債 權 人 桓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陳報債權人桓鋒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請陳報債務人湯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5年3月1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