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365號
債 權 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棨美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進口及運送貨件之釋明資料(如:委託運送契約書影本)。
㈢ 提出債務人棨美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