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48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溢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之借款利率計算方式,並更正聲請利率。(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利率超過年息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為無效(即最高得請求利率為年息16%。)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