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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531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鈺欣霆實業有限公司、林逸霆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陳報債務人鈺欣霆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確認林逸霆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鈺欣霆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得對其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影本)。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514,926
  元之計算式。㈣提出具兩造簽章之借款契約書影本。㈤陳報兩造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影本。㈥確認利息起算日記載為
  「115年5月6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㈦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掛號郵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
  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