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532號
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香港商源立方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補正人民幣兌換新臺幣匯率為1:4.18之相關釋明文資料(如銀行牌告外匯利率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