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534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債 權 人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哲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