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541號
債 權 人 陳秉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大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林坤福究為「債務人」或「僅為福大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請確認附表5張支票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是否誤載?(正確是否應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
㈢請確認請求金額為1,317,950元是否有誤?(因狀附支票號碼HA0000000、HA0000000及HA0000000○張支票發票人均為林坤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