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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544號
債  權  人  陳建炘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德商陽鐵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YT Industries GmbH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最新德商陽鐵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YT Industries GmbH(統一編號:00000000號)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承上,支付命令應向債務人營業地及其法定代理人送達,如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住居所未於境內而應為國外送達或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不得行之。」,雖債權人已繳納裁判費,惟債權人未補正其餘事項,無法確認本件是否應為國外公示送達,本件釋明不足,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