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548號
債 權 人 誠和品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獻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主璿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4,454元之計算式為何?。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送達翌日或民國115年5月27日
㈤陳報債務人未清償貨款之金額及進貨百年傳奇之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