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
債 權 人 洪郁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睿國際有限公司、林定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附表二張支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按利息應自提示日即支票退票日起算。)
㈢確認本件是否對二張支票之背書人林定堂請求?如否,請具狀撤回對林定堂之聲請。(台端依據票據關係請求,票號BTH0000000、BTA0000000之支票2紙,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背書人林定堂,已喪失追索權。)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