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
債 權 人 洪郁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睿國際有限公司、林定堂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附表二張支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按利息應自提示日即支票退票日起算。)㈢確認本件是否對二張支票之背書人林定堂請求?如否,請具狀撤回對林定堂之聲請。(台端依據票據關係請求,票號BTH0000000、BTA0000000之支票2紙,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背書人林定堂,已喪失追索權。)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