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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79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胡羽喬即賴緯琳



一、債務人胡羽喬即賴緯琳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910元,及如附件附表項目3所示之利息;⑵新臺幣11,232元,及如附件附表項目1、2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債權讓與契約,在未經通知債務人之前,縱然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發生效力,但仍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此不因讓與通知性質上屬於觀念通知而有不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羽喬即賴緯琳、胡貴容發支付命令,經核該債權由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讓與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該讓與應合法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此民法第297條明文規定。惟未有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胡貴容之釋明文件,經命補正後,債權人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補正送達債權讓與通知連帶債務人胡貴容之釋明文件,惟未提出合法送達債務人之戶籍所在地,難認已合法通知,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債權讓與通知函未合法送達,對債務人胡貴容不生效力,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