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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79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凱傑、張瓊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連帶債務人張瓊分債權讓與通知之文件,及需負清償責任或連帶清償責任之證明,並標示位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