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82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謝鎮宇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579元,及自民國115 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 利息,暨自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300元,第二個月計 付新臺幣400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 連續收取3期為限。
②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