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91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瑋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黃碧玉、林成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瑋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