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92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育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台端所列債務人僅吳育慧,請求標的列吳育慧及古宗佶)
㈡承㈠,如欲列古宗佶為債務人,並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及陳報古宗佶之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