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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9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朱怡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彤心企業有限公司、鄭羽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務人鄭羽彤輔助宣告裁定影本,並補正債務人之輔助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