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960號
債 權 人 杰運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凱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杰運租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㈢提出具有雙方簽章之汽車租賃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①車內吸菸清潔費2000元②牽車費用800元③里程超出68公里1公里5元合計340元④延遲一天還車費用平日1798元之4項相關釋明文件。
㈤提出抵扣會員費1798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