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0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吳勝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元及新臺幣171,0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吳勝鎔前於民國94年12月8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00,000元,並自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債務人吳勝鎔前於民國94年3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71,036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2份、帳卡資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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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6014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