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08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劉慶信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8,471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4,981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9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4,313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6,249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2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㈤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