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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122號
債 權 人 林淑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華商業有限公司、陳建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連帶請求?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