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123號
債 權 人 王振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華商業有限公司、陳建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督促程序費用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涉犯詐欺、違反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判決以補足釋明資料。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