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133號
債 權 人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大國際有限公司、林坤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請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
㈣提出債務人福大國際有限公司之破產釋明資料(如:破產宣告裁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