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19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千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民國115年3月23日後違約之催告證明(因聲請狀陳述民國115年3月23日違約,而存證信函為民國113年12月18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