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3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慶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第一項債權金額新臺幣152,329元之借據借款為新臺幣150,000元,何以聲請計息本金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參佰貳拾玖元,請說明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