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347號
債 權 人 蘇振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威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陳智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公司威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陳報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