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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347號
債 權 人 蘇振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威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陳智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如請求連帶給付,請更正請求標的內容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