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354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債 務 人 吳亦雯
吳宏銘
一、①債務人吳亦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766元,及自民 國11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1809 5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吳亦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一般保證人即債務人吳宏銘給付之。
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吳亦雯負擔。如對債務人吳亦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一般保證人即債務人吳宏銘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