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35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紹香食品有限公司、陳連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公司陳紹香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