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360號
債 權 人 宅舒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世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艾克斯行銷企劃有限公司即Xplan艾克斯行銷企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及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請求懲罰性損害賠償及衍生勞務損失92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