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363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姚向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鐿顯即劉進田之繼承人、劉恩如即劉進田之繼承人、劉櫻慧即劉進田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劉進田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有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㈡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