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366號
債 權 人 承鴻水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瀚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喬裕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權人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㈡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㈣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5年5月8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