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477號
債 權 人 新台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新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恆天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並確認請求貨款新臺幣「1,972,276元」是否有誤?(因狀附貨款發票5筆金額共新臺幣1,966,787元)
㈢提出債務人永恆天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