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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480號
債 權 人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富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印文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