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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升豪  


            李欣儒  


一、債務人李升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9,3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欣儒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欣儒為保證人,如聲請人對債務人李升豪無財產可執行或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李欣儒負起保證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李升豪偕同保證人李欣儒前於民國110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汽車貸款使用,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貸款契約書二紙,向聲請人借貸(一)新臺幣63萬元(分別為59萬元、4萬元),借款利息於每月28日結算一次;借款期間自110年10月29日起至116年10月28日止;聲請人借貸(二)新臺幣10萬元(分別為5萬元、5萬元),借款利息於每月11日結算一次;借款期間自111年10月11日起至116年10月11日止詎料債務人於114年07月11日未依約繳納貸款,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貸款契約書約定第八條個別協商條款之約定,借款人有違反約定或承諾之事項時,聲請人得不待通知將債務視為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借款人自應全部清償,另依貸款契約書第五條規定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或是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計收違約金。
    (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6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2087元
李升豪
自民國114年0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99%
002
新臺幣
16393元
李升豪
自民國114年0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99%
003
新臺幣
25447元
李升豪
自民國114年0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5%
004
新臺幣
25447元
李升豪
自民國114年0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2087元
李升豪
自民國114年0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002
新臺幣
16393元
李升豪
自民國114年0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003
新臺幣
25447元
李升豪
自民國114年0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004
新臺幣
25447元
李升豪
自民國114年0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