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562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債 務 人 楊淑靜
楊林玉英
李元和
楊淑伶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78,925元,及自民國9
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97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78,925元,及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36,744元,及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515,700元,及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78,925元,及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39,462元,及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57,849元,及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39,462元,及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78,925元,及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87,536元,及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93,185元,及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35,774元,及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