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582號
債 權 人 一杰良品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秋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一杰新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一杰新墅有限公司區分所有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號、11號)。
㈡提出債務人一杰新墅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催繳管理相關費用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74,4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