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583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本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債務人現設籍於桃園市桃園區,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