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585號
債 權 人 宅舒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世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艾克斯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聲請人債權人蘇世明聲請對債務人艾克斯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未據說明其原因事實,而其所提錄音譯文亦無法辨識對話者身分,是債權人自未提出相關證據以資釋明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後,債權人雖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提出聲請狀之補正狀,改以「宅舒適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債權人,並稱係請求債務人返還簽約本金、損害賠償與行政勞務損失共計新臺幣184,000元,另提出文件對照總表為據,然仍未提出任何相對人簽署文件及損失證明或足資釋明其請求權存在之文件,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