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594號
債 權 人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代 理 人 葉泰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御三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請求聲明二之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65,550元是否有誤?與附表一所示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