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6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宸泰
債 務 人 許煒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7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宸泰前就讀嶺東高中時,邀同債務人許煒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金75,52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查債務人於114年10月30日辦理「緩繳本金自付利息」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原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
㈡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轉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15年6月9日。
㈢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㈣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㈤詎債務人許宸泰自民國114年12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0,764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許煒恩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2.放款借據影本。3.申請緩繳本金--自付利息申請書暨切結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6604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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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