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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693號
債  權  人  浩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成  

債  務  人  張鴻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74,767元,及其中新臺幣1,579,969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另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所陳債權計算總額,其中新臺幣94,798元為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故該部分利息之請求,應予駁回。又債權人逾期未釋明利息起算日113年6月27日之依據,自應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息,是債權人就本件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