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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699號
債 權 人 楊奕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丹水滾企業有限公司、洪依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將洪依瑩列為債務人之法律依據為何?合約書係與丹水滾企業有限公司簽立,洪依瑩僅為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