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7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禾芯全球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債務人禾芯全球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雖債權人於同年1月30日提出民事陳報狀,惟債權人仍未補正債務人禾芯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