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771號
債 權 人 星動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熊棧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其業於民國95年9月7日府建商字第0958285681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台端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補正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㈣確認桂承惠為債權人或僅為星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㈤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