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寶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212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5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寶端前於民國108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陳寶端尚積欠聲請人49,212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