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88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采汝即蘇震銘之繼承人、蘇景霖即蘇震銘之繼承人、蘇秦毅即蘇震銘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付「連帶清償責任」?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