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939號
債 權 人 賴献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田醫療儀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5紙支票票號QN0000000、QN0000000、QN0000000、QN0000000、QN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補正陳采婕為債權人代理人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㈢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